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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金某某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1年7月12日上午,由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金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金某某利用先后担任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局党组成员、乐清市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党组成员的职务便利,为陈某某、彭某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接等方面谋取利益,共收受约42.7万元现金及价值7000元加油卡。案发后,金某某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


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市委第二巡察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主动到乐清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归案后,金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




  来源丨第二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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